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宁波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来源:宁波市政府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办发[2008]62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8-02-28
实施日期 2008-02-28
法律话题 两法衔接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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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宁波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研究制订的《宁波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

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市整规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打击违法犯罪,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的两个基本手段。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高检会〔200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宁波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便捷、规范、高效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效打击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为构建和谐宁波、法制宁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制环境。

二、建设目标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网络平台,在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平台,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可实现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交流和业务研讨、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和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促进我市市场经济秩序持续好转。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和牵头单位

1.领导机构: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

2.牵头单位:市整规办(市保知办)、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

(二)联网单位及责任处室

1.市整规办(市保知办):整规处

2.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3.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4.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5.市发改委:物价监督检查局

6.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7.市地税局:稽查局

8.市劳动保障局:法规监察处

9.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局

10.市建委:建设房产监察支队

11.市城管局:案件审核处

12.市交通局:法规处

13.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

14.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15.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16.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处

17.市质监局:监督稽查处

18.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支队

19.市安监局:安全监督支队

20.宁波海关:法规处

21.宁波检验检疫局:法制与综合处

22.市国税局:稽查局

23.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24.宁波银监局:办公室

25.宁波证监局:稽查处

26.宁波保监局:办公室

27.市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处

28.市盐务局:盐政处

四、职责分工

(一)各联网单位根据执法衔接工作和信息共享平台应用需要,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职能处室具体组织实施,实行专人负责、专机操作。有关专职人员要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工作秘密,妥善管理数字证书和计算机,防止失泄密。

(二)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负责将市级各联网单位接入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与各联网单位连接。各联网单位根据专门用户名、专用密码,登陆信息共享平台。

(三)信息共享平台的规范应用由市检察院、市监察局监督落实;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整规办(市保知办)、市检察院负责统筹,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配合。平台系统的升级维护由软件开发单位负责。

(四)市监察局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五)市检察院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信息录入范围与时间

(一)案件处理信息

1.行政执法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

(1)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5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日)内完成案件处理信息录入(以下简称登录平台);未能及时移送并已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登录平台。

(2)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虽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接近追诉标准(违法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90%以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登录平台。

(3)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认为情节严重、案情复杂,难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登录平台。

(4)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或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3日内提请复议或在接到复议决定书后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并在作出提请复议或建议立案监督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2.公安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

(1)公安机关受理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2)公安机关接到行政执法机关提请复议书后,应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3)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在7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在作出说明后5日内登录平台;对通知立案的,应在15日内立案,并在决定立案后5日内登录平台。

(4)公安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在作出转送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5)公安机关对自行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并在作出移送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6)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立案侦查后,作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决定的,应在作出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3.检察机关录入的案件信息

(1)检察机关接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移送的书面意见,并在作出建议移送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2)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提出对涉嫌犯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建议的,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对公安机关的说明,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将审查结论告知提出立案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同时,在作出相关决定后5日内登录平台。

(3)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的,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应在作出审查决定或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登录平台。

(二)执法动态信息

1.整规办(保知办)、各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有关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等,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在文件印发或获得信息之日起5日内登录平台。

2.各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动态、专项行动成果等信息,应当及时登录平台。对查获的个案可能涉嫌犯罪,因情况紧急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与公安、检察机关联系。

(三)法律法规信息

1.各行政执法机关系统最新颁布的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由各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文件之后负责及时登录平台。

2.最新制定颁布的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由检察机关在收到文件之后负责及时登录平台。

3.每年由平台系统软件开发维护单位对各单位输入的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归档更新。

(四)其它信息

1.行政执法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复杂、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公安、检察机关咨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就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回复。

2.各联网单位可以将典型案例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进行发布。

3.各联网单位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市整规办通报,由市整规办(市保知办)及时修改并登录平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落实责任。在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保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牵头单位每半年要召开一次信息共享平台联网单位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问题,协调解决平台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联网单位要落实责任,完善措施,共同推进平台建设。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涉及部门多,工作难度大,市检察、公安、监察、工商等28个联网单位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相互制约,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真正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三)加强监督,务求实效。市整规工作领导小组和市保知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检查组,对各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应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向联网单位通报。市检察院和市监察局要认真履行法律监督和行政监察职能,保证信息共享平台应用管理规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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