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黑商商函[2013]1322号)
各市(地)商务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商务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商务局(经贸局):
根据《商务部关于加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司函[2011]399号)、《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引》(商流通司函[2013]149号)、《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商办流通发[2012]820号)、《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建设规范》(商流通司函[2013]145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73号)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商贸流通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和基础性产业。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是商贸流通业的主体,占全行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主要集中在零售、餐饮、居民服务、商务服务等行业,是保持市场繁荣、吸纳创业就业、便利居民生活的主要力量。但是,近几年来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在资金、成本、人才、市场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作用和潜力受到抑制。加快建立面向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服务体系,优化配置金融、技术、信息、人才等各类资源,从政策、资金、机制上为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动流通业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是“十二五”时期搞活流通、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紧迫任务。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选择条件好的城市建设若干个功能完备、运作规范的省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一批特色突出、服务能力强的示范性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商,形成服务主体多元化、运营市场化、资源社会化、分布网络化、服务便捷化的服务体系,使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信息化水平得到提升,竞争力有所增强,形成有利于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的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引导支持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形成公共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服务体系。二是坚持服务共享、特色突出、逐步完善服务功能,优先解决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特有的问题和瓶颈,与现有中小企业服务系统有效衔接。三是坚持示范先行、逐步推广、长期服务,选择发展基础好、带动效应强的地区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并探索建立相对固定的服务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我省将在现有资源基础上设立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并以此为依托整合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服务资源,形成面向广大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在3年时间内,选择发展基础好、带动效应强的3-5个城市开展试点。加强对公共服务平台的支持,逐步形成以服务中心为核心,联结政府部门、中介组织、专业机构和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综合性服务的服务网络。对特色突出、服务完善、示范效应强的专业服务单位,要重点扶持,加强推广。
(二)完善服务内容,满足企业需求。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开展以下服务:
一是融资服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开展企业信用征集与评价服务,完善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配套服务,帮助企业获取银行直接融资;组织企业与担保、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保险等机构对接并开展相关配套服务,帮助企业实现交易风险转移和无抵押融资。
二是市场开拓服务。加强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分行业、地域开展市场环境分析、发展趋势预测,为企业提供国内外市场供需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掌握市场情况;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节庆促销、跨产业对接等活动,帮助企业拓展经营领域;组织企业建立联合采购、共同配送等合作机制,降低经营成本。
三是科技应用服务。帮助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优化业务流程和交易方式,提高管理、营销和服务水平;帮助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利用网络营销平台发展网络销售业务,拓展营销方式;帮助企业开展节能减排、提升效率等方面的技术改造,提升整体竞争力。
四是管理提升服务。推广应用特许经营、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提升企业组织化水平;提供品牌设计、品牌传播、品牌保护等服务,提高企业品牌影响力;开展对经营者、高级工商管理人才和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企业人力资源水平。
(三)制订支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推动现有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解决政策不平等问题,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切实减轻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负担;完善行业监测和统计评价体系,开展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分类统计分析工作,提供市场分析和风险预警;加快推进标准化建设,深入开展标准推广,充分发挥标准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细化商贸流通领域中、小、微型企业标准,增强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相关服务项目给予引导支持;全面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各行业特点,发布优先发展的行业目录,并在此基础上选择一批商业模式新、经营特色突出、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中小商贸流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其做大做强。
四、有关要求
1、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3]873号)要求,请列入试点的鸡西市进一步摸清中小商贸流通企业需求,抓紧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承建主体、重点工作、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于2013年12月25日前报我厅(商贸服务管理处)。
2、尚未列入试点的市(地)要深入研究、积极探索,自行开展本地区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请参阅商务部网站《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