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地字第01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2-02
实施日期 1989-02-02
法律话题 税务 ;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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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1989年2月2日<89>国税地字第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现将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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