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包装进出口公司进口包装物料扣除进口环节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41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07-27
实施日期 1990-08-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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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包装加工厂代扣税款后应及时上缴包装公司。包装公司按月汇总本公司及定点包装加工厂代扣税款后,向本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并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包装公司进口包装物料委托外地定点包装加工厂加工销售或出口的,由包装公司按照上述一、二、三条规定向本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

五、包装公司内部调拨进口包装物料,凡在海关办理了进料加工登记手册转户手续的,原进口的包装公司不代扣代缴税款,但需将转户的数量、金额,书面报告本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和转户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由新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的包装公司向本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六、包装公司库存的进口包装物料和定点包装加工厂尚未加工销售的包装物料不代扣代缴税款,销售后按上述第二、三条规定执行。

七、出口企业从包装公司购进包装物、料包装产品出口的,在办理出口退税时除上述第二条规定者外,不再作为扣除进口包装物料的减免税款。

八、包装公司进口包装物、料内销后,由海关补征减免的进口产品税、增值税的,包装公司可凭海关的补税凭证,向本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扣或补缴的税款。

九、本通知从1990年8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尽快布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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