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征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署税发[2004]55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3-09
实施日期 2004-03-09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食品药品
<

海关总署关于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征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9日 署税发[2004]55号)

海口、昆明海关:

关于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的税收问题,我署曾以《关于海南、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6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属于必须照章征税的20种商品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减税。海南、云南两省也就有关问题请示国务院。近日,财政部在致我署的《关于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2号)中称,经国务院批准,海南省、云南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的税收问题继续按《通知》执行,即自2003年5月30日起,对海南、云南两省边境贸易进口水果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同时对《通知》下发前短征的税款不再追缴。

以上请遵照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