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4-03-11
实施日期 2014-03-1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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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

(2014年3月11日)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2部门《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商秩发﹝2013﹞446号)和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5部门《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48号)文件要求,经研究,我市于2014年1月20日起组织开展对涉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任务

本次清理的范围是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商务、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以及税务机关制定的现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任务是围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对含有地区封锁内容的现行规定进行集中清理。

清理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税总函﹝2013﹞585号)规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歧视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财政补贴政策和各类优惠政策;三是在招投标活动中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的规定。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商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本次清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负责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清理任务分工如下:

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市级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的建议,填写《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市商委等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填写《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商委。

市和区县(自治县)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填写《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于2014年4月30日前按照工作关系报市级税务机关汇总后报送市商委。

(四)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并由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废止、修改或者继续有效,填写《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送市商委。

此外,有关机关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我市地方性法规需要废止或者修改的,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014年6月30日前,市商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清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报请市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清理工作的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紧紧围绕适应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清理工作。

(二)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法制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做好清理工作的统筹、上报等具体工作,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请于2014年3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协调机制联系人名单》报送至市商委、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联系人:

市商委市场秩序处 王欣、刘德霖

联系电话:63852561、63851960(传真)

邮箱:swsczxc@163.com

市政府法制办文件审查处 黄兴、陈潇

联系电话:60390737、60390733(传真)

邮箱:fzb313@163.com

2.清理工作协调机制联系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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