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财企[2009]8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9-02-24
实施日期 2009-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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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企[2009]8号)

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8]50号)精神,我们制定了《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8]50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本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用于鼓励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的补助性资金。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第三条(支持方式和标准)

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力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的地区总部。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万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第四条(资金具体负担办法)

(一)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开办资助和奖励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即市财政负担40%、区县财政负担60%;租房资助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二)市直属税务局征管企业的开办资助、奖励和租房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第五条(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投资性公司,经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可获得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

(二)本市新注册和新迁入的管理性公司,经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可获得租房资助。

(三)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年营业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以及年营业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可获得奖励。

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市商务委(原外资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批准证等、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市商务委(原外资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3.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应提交商务部认定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应提交市商务委(原外资委)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3.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当年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申报与审核)

(一)凡区县税务局征管企业申请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列《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

(二)凡市直属税务局征管企业申请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列《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市商务委提出申请。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第八条(资金拨付)

(一)凡区县税务局征管的企业,由区县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作出的最终评审意见,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和奖励的补贴资金。开办资助和奖励补贴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40%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财力结算后,归还区县财政。

(二)凡市直属税务局征管企业,由市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和奖励资金。

第九条(使用监督)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专项资金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申请总部名称: 总部性质:□投资性 □经营性

企业地址: 认定日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资助项目 公司情况 申请资助总额 批准资助总额 市级 区级
开办资助
租房资助 租赁办公用房面积
购建办公用房面积
奖励 年营业额
区商务委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市商务委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备注:本附表一及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均一式五份。市、区商务委,市、区财政局,及地区总部各执一份

企 业 填 报 部 分
申请公司名称: 总部性质:□投资性 □管理性
企业地址: 注册日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开办资助 申请资助总额(万元)
*租房资助 租赁办公用房面积(m2) 申请资助总额(万元)
购建办公用房面积(m2) 申请资助总额(万元)
*奖励 年营业额(万元) 申请奖励总额(万元)
法人代表郑重声明如下:
1、本人对我单位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人保证提交的所有副本资料和复印件均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3、本项目自愿接受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申报日期: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意 见
区商务部门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市商务委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备注:本附表一式五份。市、区商务委,市、区财政局,及地区总部各执一份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开办资助)申请表

企业填报部分
申请公司名称: 总部性质:□投资性 □管理性
企业地址: 注册日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申请资助总额 批准资助总额 市级财政资助额 区级财政资助额
区商务部门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市商务委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我承诺以上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

企业填报部分
申请公司名称: 总部性质:□投资性 □管理性
企业地址: 注册日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万元
年营业额 申请奖励总额 批准奖励总额 市级财政资助额 区级财政资助额
区商务部门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市商务委意见 市财政局意见

我承诺以上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公司法定代表签字: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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