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价费字[1992]25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1992-06-04
实施日期 1992-07-01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

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 价费字[1992]253号)

人事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人才流动服务收费

(一)人事部人才流动中心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制定本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二)政府人事部门的行政机构,在办理干部调动时,不得收取人才流动服务费;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流动人员人事关系的保存和档案管理工作,也不得实施与此相关的收费。

二、高级公务员培训收费

中国高级公务员培训中心对参训出国学员每期每人可收取三百元出国服务费。主要用于出国人员国内段交通费、签证费、机场费、翻译费等支出。

三、人事系统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以前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

人事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

序号│ 收费项目 │计算│收费标准│备注

│ │单位│ (元) │

──┼─────────────┼──┼────┼───────────

一 │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 │ │ │

──┼─────────────┼──┼────┼───────────

1. │个人求职登记表成本费│套 │0.30 │

──┼─────────────┼──┼────┼───────────

2. │推荐人才成功服务费 │人 │10│

──┼─────────────┼──┼────┼───────────

│ │ │ │接收初级人才15元

3. │单位接收推荐人才服务费 │人 │15-60 │接收中级人才30元

│ │ │ │接收高级人才60元

──┼─────────────┼──┼────┼───────────

二 │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 │ │ │

──┼─────────────┼──┼────┼───────────

1. │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月 │15│

──┼─────────────┼──┼────┼───────────

2. │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月 │20│

│存人事关系、档案 │ │ │

──┼─────────────┼──┼────┼───────────

3. │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 │月 │5 │

──┼─────────────┼──┼────┼───────────

三 │出国政审收费 │人 │120│

──┼─────────────┼──┼────┼───────────

四 │招聘、招考服务收费 │ │ │

──┼─────────────┼──┼────┼───────────

1. │联合招聘、招考│人 │50│只限单位录用、调入,国

│ │ │ │家机关除外

──┼─────────────┼──┼────┼───────────

2 │委托人才流动中心招聘、招考│人 │100│只限单位录用、调入人员

──┼─────────────┼──┼────┼───────────

五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 │ │

│ │ │ │

──┼─────────────┼──┼────┼───────────

1. │受理费 │人 │5-10 │个人申请5元;单位申请

│ │ │ │10元

──┼─────────────┼──┼────┼───────────

│ │ │ │个人申请40元;单位申

│ │ │ │请,初级人才70元,中

2. │协调争议成功 │人 │40-160 │级人才120元,高级人

│ │ │ │才160元

━━┷━━━━━━━━━━━━━┷━━┷━━━━┷━━━━━━━━━━━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