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江西省政府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63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8-02-10
实施日期 1998-02-10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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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

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修改为:“工期(指以定额工期为依据)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工期提前受奖,拖延受罚。”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暂行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经济承包责任制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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