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文章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财会[1999]1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8-12
实施日期 1999-08-1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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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

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保监财会〔1999〕10号 1999年8月12日)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朱泰和先生《关于沿用执行“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保险法》第148条规定: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外资保险机构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包括金融机构存款、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境内外汇委托放款、股权投资、经批准的其他投资。

因此,在我会没有出台新的有关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之前,你公司可继续沿用《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关于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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