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8]9号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8-07-03
实施日期 2008-08-0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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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对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增减的,在通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后,列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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