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下发《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部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
发布文号 国检务[1994]21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4-08-05
实施日期 199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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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下发《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检务(1994)217号 1994年8月5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外国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几年来的试行情况,参考国际同行认可实验室的收费标准,经研究制定了《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试行期间有何反映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国家商检局。

认可外国实验室的收入纳入商检收入进行管理,在“业务收入”科目下的“其他检验费”中列报。

认可外国实验室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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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收费项目│收费单位│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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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费 │每申请一个实验室 │2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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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认证评审费 │认可一个领域│36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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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资料审查费 │一个领域 │3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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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认可领域费 │两个领域以内│800美元 ┃

┃ │ │每个领域 │ ┃

┃ │ │两个领域以上│400美元 ┃

┃ │ │每增加一个领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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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认可证书费 │证 │1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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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申请单位承担评审员的往返路费及住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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