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特殊监管区出口货物征税问题的函
(2011年10月9日 税管函[2011]98号)
南宁海关:
你关《关于请予明确出口化肥征税问题的函》(南关函[2011]389号)收悉。经商加贸司,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企业在淡季将化肥申报出口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旺季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将化肥申报处境,海关应按照现行海关特水监管区域的相应规定,在货物从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征收出口关税。
如国务院调整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税收征管规定,总署将另行发文通知。
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