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特殊监管区出口货物征税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海关总署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税管函[2011]98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0-09
实施日期 2011-10-09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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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关于特殊监管区出口货物征税问题的函

(2011年10月9日 税管函[2011]98号)

南宁海关:

你关《关于请予明确出口化肥征税问题的函》(南关函[2011]389号)收悉。经商加贸司,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企业在淡季将化肥申报出口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旺季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将化肥申报处境,海关应按照现行海关特水监管区域的相应规定,在货物从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征收出口关税。

如国务院调整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的税收征管规定,总署将另行发文通知。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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