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药材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89]国税流字第290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9-06-21
实施日期 1989-06-21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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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药材批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6月21日 (89)国税流字第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最近,国务院就解决中医药有关问题召开了会议,会议确定对中药事业发展要给予政策扶持,为了贯彻国务院确定的政策精神,支持中药事业的发展,我们意见,对经营中药材批发业务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由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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