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2002)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5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2-03-29
实施日期 2002-03-29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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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5号)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3月29日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刊播人才招聘洽谈会启事,新闻单位应当向人才招聘洽谈会的主办单位索取市人事局出具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谈会,新闻单位不得为其刊登、播放启事。”

2、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新闻单位刊登、播放未经批准的人才招聘洽谈会启事,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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