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2005)

文章来源: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南昌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1号
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6-06
实施日期 2005-06-06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土地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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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51号)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经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6日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修正案

(2005年4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一、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必须征得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修改为“应当征求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确需在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该学校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南昌市城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规定》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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