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对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批复通知的函
(1992年10月7日 国海管发(1992)54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海区分局就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进行研究和规划,并商有关部门,提出落实这项工作的建议,以便加强特殊海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各海洋产业和沿海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家海洋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对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批复通知的函
(1992年10月7日 国海管发(1992)54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海区分局就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立进行研究和规划,并商有关部门,提出落实这项工作的建议,以便加强特殊海区的保护和管理,促进各海洋产业和沿海海洋经济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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