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减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1991年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2]26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2-01-24
实施日期 1991-01-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税务
产业领域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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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减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1991年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2年1月24日 国税函发〔1992〕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七五”期间,国家给予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免税的优惠政策,对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强生产后劲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由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基础差,设备落后,技术改造任务重,受市场冲击较大,生产费用不断上升,目前仍面临着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技术改造资金不足的局面。

为了继续扶持中药饮片的加工和生产,有利于中药市场的清理整顿,发挥国营中药饮片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对独立核算的国营中药饮片重点企业,减半征收1991年度国营企业所得税。免征的税款,应全部用于企业的生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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