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

文章来源:司法部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法部第92号令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02
实施日期 2004-09-02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商贸服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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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修改《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

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的决定

(司法部第92号令 2004年9月2日)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在华的执业活动,维护我国涉外仲裁活动和法律服务秩序,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将《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应当认定为《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属于“中国法律事务”行为的第(四)项,修改为:“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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