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发放治沙贴息贷款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农银发[1992]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分行、林业厅(局)、财政厅(局):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治沙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经共同商定,从1992年起,至1995年止,中国人民银行每年安排一亿元治沙贴息贷款专项计划和不低于70%的资金,由农业银行组织发放,财政给予贷款使用者部分贴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沙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和重点。治沙工作是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农牧业生产和国民经济发展,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工程建设项目。凡有治沙任务地区的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治沙工作,积极支持沙、水、林、田、路综合治理,农、林、牧、副、渔综合开发,促进完成“八五”计划规定的目标和要求。治沙资金要多渠道筹措,坚持群众自筹投入为主的原则,地方要有一定的力量搞开发治理。治沙贴息贷款要在国务院批准的治沙规划范围内分配使用。重点用于规划可行,地方重视,群众有积极性,自有资金及配套投入落实的地区;在贷款项目上,重点用于周期短、受益对象明确、还贷能力强的农林牧渔等开发性生产经营项目,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二、治沙贴息贷款的对象和用途。治沙贴息贷款是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必须坚持自愿申请、债务落实、贷前审查、择优扶持、按期收回、确保效益等信贷原则和政策,由农业银行按信贷管理要求做好信贷服务工作。(一)凡列入治沙工程规划区内,在农行开户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及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均可申请此项贷款。(二)贷款主要用于项目区内以治沙为目的,确有经济效益和贷款偿还能力的造林、造田及改造低产田、种草及改良草场、种植药材及经济植物、开发利用水面等合理开发生物、矿物资源、水土资源等经营性项目。(三)贷款优先解决治沙工程建设中种苗、肥药、汽油、柴油、木材、水泥等生产费用资金不足的困难;积极支持治沙工程单位购置生产机械、兴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适当支持合理开发利用沙区资源的加工业发展,但对加工业项目的设备性贷款要从严掌握。对劳务支出和基本建设不能贷款。对滥垦、滥牧、滥采、滥挖破坏林草植被的坚决不予贷款。
三、治沙贴息贷款期限和利率。治沙贴息贷款的期限由农业银行按照不同贷款用途、项目生产建设周期和借款单位及农户的综合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有关林业的项目贷款期限比照(86)农银函字第123号文件规定期限执行。此项贷款执行林业项目贷款利率。农业银行经办行按年或季向借款单位和农户计收全额利息。
四、治沙贷款贴息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此项贷款利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年利率3.17%的利息,其余由借款单位承担;林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上述贷款的,中央财政承担年利率6.34%的利息,其余由借款单位承担。今后,银行利率不论上调或下调,两级财政贴息比例均不做变动。中央财政贴息部分,根据农行实际发放贷款数额和时间,先由省市级财政垫付,每年11月底以前将全年财政贴息情况表报财政部审核拨还。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农行实际发放贷款数额及银行收息证明,按年或按季将贴息资金拨给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及时转拨给借款单位。财政贴息部分列“农林水利气象部门的事业费类”中的其他事业预算支出科目。为进一步加强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治沙贴贷款项目计划,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签证盖章。对不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贴息。
五、治沙贴息贷款的项目和计划管理。治沙贴息贷款的项目和计划申报程序比照林业项目贴息贷款申报程序办理。各级林业、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要根据治沙规划,积极准备和筛选切实可行并经财政部门同意的项目,建立项目库。贷款项目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农业银行总行根据各分行上报的治沙贴息贷款计划和林业部提出的贷款建议,审批和下达专项贷款计划。
六、治沙贴息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农业银行经办行对已列入项目库的开发项目要进行认真审查评估,深入项目单位核实资信情况,对符合贷款条件、自有资金、配套投入、技术、物资、管理措施落实的,择优选项扶持。此项贷款可按对象分用途在有关贷款科目中核算和反映,并在借据上加盖“治沙贴息贷款”字样。要按时检查贷款的使用效益,帮助借款户加强生产经营管理,督促按规定使用贷款,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对挤点挪用和不按期偿还贷款的要采取信贷制裁措施,加强到逾期贷款的回收工作。要注意总结工作,推广典型经验。经办行要不断总结信贷管理工作,组织好经验交流,每半年向上级行反映一次项目实施进度和贷款发放、使用、收回及效益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每年要向总行报告一次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199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