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电视共用
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12号 1997年12月31日)
现发布《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修改为:“未持有《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从事设计、安装业务的,由市广播电视局或者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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