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1997)

文章来源: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7-10-15
实施日期 1997-10-15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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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10月15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三、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违反前两款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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