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修正案》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第三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临时工时,可自主办理招用手续,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但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二、第七条修改为“劳动合同期限,由用工单位和临时工本人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满,必须终止执行。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但必须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删除第十二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四、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用工单位和临时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作为第十八条。
五、删除原第二十条。以下条款序号顺延。
六、删除原第二十二条中的“人事”字样,作为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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