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发[1990]160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0-12-11
实施日期 1990-12-11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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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11日 国税函发〈1990〉1609号)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一(1990)435号请示悉。按照现行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税率纳税。因此,对工业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及赞助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上述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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