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11日 国税函发〈1990〉1609号)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一(1990)435号请示悉。按照现行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税率纳税。因此,对工业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及赞助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上述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等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11日 国税函发〈1990〉1609号)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一(1990)435号请示悉。按照现行规定,工业企业以自己生产的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是商品产品还是非商品产品,均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税率纳税。因此,对工业企业将自制产品用于礼品、捐赠及赞助等非生产项目的,无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按上述规定征收产品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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