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发布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12-26
实施日期 2008-01-01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教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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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财政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公办学校所需经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特级教师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平稳顺利实施。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人事部

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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