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30
实施日期 2004-06-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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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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