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煤矿使用农村协议工必须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通知

文章来源:煤炭工业部(已变更);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国家劳动总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81]煤劳字第1196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1-12-11
实施日期 1981-12-11
法律话题 劳动就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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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营煤矿使用农村协议工必须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通知

(1981年12月11日 (81)煤劳字第1196号 (81)劳总计字第41号)

《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下达以后,一些煤矿企业试行两种劳动制度,使用一部分农村协议工,解决了采掘一线劳动力不足的问题。

《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使用农村协议工时,必须在省(区)人民政府或煤炭部下达的计划范围内,经省(区)煤炭局批准使用”。据了解有的省(区)煤炭局和煤矿企业不是着眼于整顿,而是在固定工大量窝工、劳动生产率下降的情况下,又在计划外招用农村协议工。这种作法必须坚决制止。对已经使用的计划外农村协议工,应采取措施进行清退。今后,没有国家下达的增人指标,不准再用农村协议工和各种名义的计划外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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