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6-03-24
实施日期 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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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五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3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3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企业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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