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3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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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4年6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和经营的农村能源设备、器材纳入国家公布的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依法成立的认证机构的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删去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取得合格证书”。

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农村能源建设工程施工、安装、维修、技术推广的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应当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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