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销团成员上一季度各期储蓄国债(凭证式)销售量不包含超额度违规销售的部分。
如有成员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进行代销额度调减,其他成员代销额度比例重新计算,该成员被调减出的代销额度比例计入公式中"∑参与调整的承销团成员原代销额度比例"。
(三)尾差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以百分数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2位小数,不足0.01%的,按照0.01%计算。经上述计算后,如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不等于100%,比照储蓄国债(电子式)进行尾差处理。
第十七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期间,原则上不调整承销团成员的发行额度。
第十八条 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期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应当准确计算当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实际发售金额,并将未售出的发行额度注销。
第十九条 承销团成员如无法连续7天(含)以上参加某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应当不晚于当期国债发行前20个工作日报告财政部和人民银行。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于发行开始前,将其代销额度分配给参与当期国债发行的承销团成员,从最近一次调整时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增0.01个百分点,直至额度分配完毕。如两家及以上承销团成员调增幅度相同,且均非新成员,上一年度综合排名居前的承销团成员先调增;如调增幅度相同的承销团成员中有新成员,则调增幅度相同的承销团成员中,当年储蓄国债(凭证式)累计销量居前的先调增。
第二十条 承销团成员违规及处理:
(一)如承销团成员销售储蓄国债(凭证式)超出其获得的发行额度,该成员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如承销团成员及时更正,最终未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度发行,其后续一个季度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比例确定方法为:从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试算出的新代销额度比例和原代销比例中取较低值,乘以70%确定;如承销团成员更正不及时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度发行,或在同一届储蓄国债承销团存续期内发生两次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通知其退出承销团。
(二)如承销团成员违反储蓄国债(凭证式)相关制度规定(超额度发行除外),并被财政部、人民银行通报,该成员下一季度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不得调增。
(三)如承销团成员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并及时更正,未造成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超额度发行,该成员下一季度储蓄国债(凭证式)代销额度不得调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