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同意本溪钢铁集团美洲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文章来源:商务部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合批[2007]26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7-04-06
实施日期 2007-04-06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投资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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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本溪钢铁集团美洲有限公司增资的批复

(商合批〔2007〕264号)

辽宁省外经贸厅:

《关于本溪钢铁集团美洲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总额的请示》(辽外经贸境〔2007〕9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本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对其在美国芝加哥市独资设立的“本溪钢铁集团美洲有限公司”以现汇增资10万美元。增资后,该境外企业的总投资从20万美元增至30万美元。其他事项不变。

二、接此批文后,请通知主办单位到你厅换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凭批准证书于1年内办理有关手续。

三、请督促主办单位自领取批准证书起60天内,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请要求境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持批准证书(复印件)向我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重新登记,并接受我使领馆的领导。境外企业要对安全、质量、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予高度重视。

五、企业在境外变更注册后,请督促其将注册文件报你厅备案,并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境外企业的年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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