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失效]

文章来源: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经贸运行[2000]363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已经失效
发布日期 2000-04-24
实施日期 2000-04-24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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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通知

(国经贸运行〔2000〕3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时期,福建、广东、浙江等地的厂家生产、销售诸如“代号007”、“代号008”等具有窃听功能的玩具。这种产品无厂名、厂址和产品合格证,特别是生产厂家在其说明书中印有一些具有教唆性内容的广告语,蓄意夸大产品性能,误导消费者,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十分有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禁止生产和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的玩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市场上销售的具有窃听功能的玩具进行彻底清理。对于已经生产的具有窃听功能的玩具,要立即查封并全部销毁。对继续生产、销售具有窃听功能玩具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执法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坚决依法处理。对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构成犯罪的,坚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三、加强对有关玩具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经贸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玩具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生产合格、健康的产品。

二000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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