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钢坯《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管理问题的函

文章来源: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外经贸贸进函[2001]48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1-08-15
实施日期 2001-08-15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对外贸易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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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钢坯《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验放管理问题的函

(外经贸贸进函[2001]487号 2001年8月15日)

海关总署:

近一时期以来,个别省市外经贸部门不按规定要求,违规签发钢坯《自动登记进口证明》,造成非法倒卖进口证明,个别地方甚至发现伪造进口证明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进口秩序。钢坯进口增长过猛,造成国内钢坯供求比例严重失调。更为严重的是,大量的进口钢坯流向国家政策明令关闭的小钢厂,使得国家对“五小”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受到严重干扰。

为维护正常进口秩序,加强对钢坯《自动登记进口证明》的管理,特商请你署通知各地海关,从8月27日对各地外经贸部门已签发的钢坯《自动登记进口证明》,一律需经外经贸部对外贸易司审核签章(印模见附件)后,海关方可接受申报。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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