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上海清算所
发布部门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效力级别 行业规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8-22
实施日期 2011-08-22
法律话题 金融监管
产业领域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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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行为,防范清算风险,保障农村金融机构、其他交易会员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清算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加入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在币种发行国或地区的商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四条 农村金融机构入市交易实行清算保证金制度,即上海清算所在确认收到农村金融机构足额的人民币资金或外汇资金后,将相应的外汇资金或人民币资金划入农村金融机构指定账户。

第五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外汇交易实行T 2的清算速度,上海清算所和农村金融机构之间本外币资金的清算日为交易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同时也是双方资金入账的起息日。

第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买入外汇时,必须在清算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前,将应付人民币资金划入上海清算所账户,上海清算所据以办理外汇资金的对外付款。

第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卖出外汇时,必须于T 1日将足额的外汇资金划入上海清算所境外账户。上海清算所在清算日(T 2日)确认收款后,划付其相应的人民币资金。

对农村金融机构于T 1日划入上海清算所保证金账户的外汇资金,上海清算所计付保证金占用费。其中,美元保证金占用费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小额外币一个月定期存款利率,其他币种保证金占用费率为上海清算所境外账户行公布的隔夜利率;保证金占用费半年计算一次,计算日分别为6月20日、12月20日。

第八条 日元交易的清算仍按现行的清算规则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上海清算所解释和修订。

第十条 本规则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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