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9-24
实施日期 2004-09-24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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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4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应附价格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价格鉴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密泄密、索贿受贿的,由该价格鉴定机构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其价格鉴定结论无效,并由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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