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1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2019年6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三项。
二、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所有人”后增加“可以提供服务的船舶类型”。
四、第三十七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删去第三项中的“《港口设施保安计划》”,第四项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五、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第三款修改为:“《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指定的负责人签发,签发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六、删去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七、第四十五条中的“报交通运输部备案”修改为:“录入信息系统”。
八、第四十六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全国”修改为“本辖区”。
九、第四十七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十、第九章名称修改为:“保安信息联络与共享”。
十一、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核发《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保证港口设施保安信息的及时报送、接收、分析、转发和共享。”
十二、第七十八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应当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及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省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予以纠正。”
十三、第八十一条中的“中国港口设施保安网”修改为:“部网站”。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