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2012)

文章来源:南宁市政府
发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9-29
实施日期 2012-09-29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公用事业 ;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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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条中的“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中止其通讯工具的使用。中止通讯工具的,由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电信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电信业务经营企业在接到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接受处理的凭证后应在24小时内恢复当事人通讯工具的使用”。

此外,对部分文字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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