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01-10
实施日期 2011-01-10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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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

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联合公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第10号令)要求,现就我区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程序

凡在我区辖区内开业的,以及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按以下程序备案。

(一)企业登录国家商务部网站,从市场建设司子目点击“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进入“企业注册”,在设定表格中填入相关信息并打印表格和保证书。

(二)企业持相关资料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地、州、市)进行初审。

(三)经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确认,企业将相关资料(一式二份)寄送自治区商务厅(市场建设处)。自治区商务厅据此在网上确认通过备案。

(四)自治区商务厅定期将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情况报商务部。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所需材料

(一)企业备案申请书。内容为简要介绍企业经营范围、规模、状况等基本情况及提出备案申请。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从“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填有企业相关信息的表格和保证书;

(四)汽车生产商或总经销商对企业经销该品牌汽车的授权委托书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其它事项

(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初审工作,核实属地范围企业所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在企业提报的相关表格和保证书、营业执照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并保留一份资料备查。督促需要备案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及时备案。

(二)联系方式。邮件请寄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292号自治区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邮编:830049。

联系人:阿不都拉、吴敏

联系电话:(0991)2886651 2886631(传真)。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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