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9-06-06
实施日期 2019-07-01
法律话题 企业公司 ; 交通运输 ; 市场流通 ; 税务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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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与本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工作。

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见)是税务机关确定申报企业是否为城市公交企业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名录》。

三、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城市公交企业并逐级报送《名录》信息。省交通厅定期汇总、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新增、退出、变更等信息,并及时将调整后的《名录》函送省税务局。《名录》的函送时间和方式由省税务局和省交通厅共同商定。

省税务局应当及时将《名录》下发至所属各级税务机关。

四、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和采购合同等资料,为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符合《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标准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出具《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五、税务机关依据《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已经列入《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六、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本公告实施工作,省交通厅应当按照本公告《名录》格式重新汇总编制《名录》,并于2019年7月1日之前函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57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2.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2019年6月6日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报送单位(签章):填报时间:

序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县(区)级交通主管部门名称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名称

备注

(1.新增;2.退出;3.变更)

1

(填写代码)

2

……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表说明:

1.企业名称填写城市公交企业全称。

2.备注按照相关事项填写对应编码。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交通主管部门(公章):登记编号:

城市公交企业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采购合同编号

序号

厂牌型号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码

购车价格(元)

购置日期

用途

备注

1

2

……

经办(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本表一式三份,城市公交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分别留存备查。

填表说明:

1.登记编号编码规则:行政区划代码(6位)+年度(4位)+顺序号(3位)。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和《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码规则》(GB/T10114-2003)填写。示例: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2019年首张《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登记编号为2308222019001。

2.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不填发动机号。

3.购车价格按照机动车销售发票的“价税合计”栏填写;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开票日期”栏填写。

4.用途填写公交路线始发站和终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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