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青岛海关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商务厅;青岛海关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1-29
实施日期 2011-11-29
法律话题 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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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隶属海关,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的实施工作,省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山东省执行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细则》(鲁商务外资字〔2010〕518号废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邹晶(省商务厅外资处)

联系电话:0531-89013593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外商投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等政策文件,明确申报审核程序,积极有序地开展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审核机构

省商务厅、财政厅、青岛海关和省国税局建立山东省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商务厅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审核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确定符合免、退税资格等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二、资格条件

(一)申报资格

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是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

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是外商投资企业内设研发部门或分公司,其资格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和省国税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共同确认,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善相关信息。

(二)申报条件

1、对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①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②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进口和国产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对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进口和国产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设备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见附件8)。

三、申报审核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各隶属海关和同级国税部门核实后转报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财政厅、青岛海关和省国税局等审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将到企业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核实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三)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将通过山东国际商务网(www.shandongbusiness.gov.cn)、山东省财政厅(www.sdcz.gov.cn)、青岛海关(qingdao.customs.gov.cn)、山东省国税局(www.sd-n-tax.gov.cn)等网站对外公告。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商务厅将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对于在2011年1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批准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从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至11月1日期间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已缴纳税款的,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五)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具体从外资研发中心取得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四、需报送的材料

外资研发中心申请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申请书(见);(正本1份)

(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实表;(正本4份)

(三)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见附件3);(正本6份)

(四)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出具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1份)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分);

(六)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七)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八)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4);(正本1份)

(九)采购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5);(正本1份)

(十)采购国产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见附件6);(正本1份)

(十一)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见附件7);(正本1份)

(十二)审核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实原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五、监督管理

审核部门每两年对已获得免、退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取消其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的资格。海关和国税部门将加强对免、退税设备的监管,对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免、退税资格,或违反规定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设备擅自转让、销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违法行为发现之日起3年内不得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实表

3.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4.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

5.采购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

6.采购国产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

7.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8、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___________公司关于办理

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申请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二、研发中心情况介绍

1.简述公司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

2.简述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

3.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

4.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三、我公司符合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8号)的相关要求,特申请办理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手续。

四、我公司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传真: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核实表

编码:

研发机构名称

设立批准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研发机构性质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已缴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市级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 外资研发机构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税金为自2011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外资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表

编码:

研发机构名称

设立批准机关

组织机构代码

研发中心

设立日期

年 月 日

研发机构性质

□ 独立法人 □ 分公司 □ 内设部门

联 系 人

电话

传真

经营范围

研发领域

(可多选)

□电子 □生物医药 □新能源 □新材料 □环保 □汽车 □化工 □农业 □软件开发 □专用设备 □轻工 □其他

投资总额、研发总投入(万美元)

专职研究与试验

发展人员人数

研发经费年支出额

(万元)

已缴税金(元)

累计采购设备原值

(万元)

进口设备

采购国产设备

总计

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意见

□ 通过

□ 未通过

各部门签字

(盖章)

商务

财政

海关

税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注:1、外资研发机构为分公司或内设机构的,企业名称和组织机构代码均填写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

2、币种以表内标注为准,金额根据当年人民币汇率平均价计算。

3、已缴税金为自2011年1月1日起,外资研发中心采购符合条件的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和清单

单位: 万元

研发费用支出明细

经费支出

备注

2009年度

2010年度

年均

支出额

合计

金额

合计

采购进口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

单位: 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金额

进口 国别

进口 时间

缴税金额

备注

合计

采购国产设备支出明细和清单

单位: 万元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金额

采购设备时间

交纳增值税金额

备注

备注:采购设备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名册

分类

序号

姓名

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

期限

联系方式

备注

基础研究人员

应用研究人员

试验发展人员

合计

备注:

共计 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 人,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为 %;港澳台员工 人,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为 %,外籍员工 人,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为 % 。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

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不包括中试设备)。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一)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

(二)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

(三)超净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净化设备等);

(四)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等);

(五)特殊电源、光源设备;

(六)清洗循环设备;

(七)恒温设备(如水浴、恒温箱、灭菌仪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

(一)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蜗轮泵、干泵等);

(二)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三)微量取样设备(如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层析、色谱、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

(五)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器等);

(六)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

(七)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一)特殊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温、低温等);

(二)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

(三)特种数据记录设备(如大幅面扫描仪、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等);

(四)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

(五)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特殊焊接设备;

(六)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

(七)电生理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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