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文章来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
发布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9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4-08
实施日期 2005-05-08
法律话题 文体教育 ; 外资
产业领域 教体文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9号)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现就《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及附件中的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电影院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的其他规定,仍按照《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05年5月8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推荐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