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关于保留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发布部门 山东省商务厅
发布文号 鲁商务建设字[2011]860号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1-12-12
实施日期 2011-12-12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市场流通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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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商务厅关于保留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通知

(鲁商务建设字[2011]860号)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厅下发的《关于继续保留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通知》(鲁商务建设字〔2010〕1092号),对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期间,我省设立的77个县级报废机动车临时回收网点,继续保留到2011年底的规定即将到期。根据商务部《关于促进汽车流通业“十二五”发展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网点实现区、县全覆盖”的发展目标,以及部分市有关延长临时回收网点有效期的要求,经研究,确定临时回收网点继续保留,今后如需撤销将另行通知。还未在区、县设立回收网点的市,可根据需要,由拆解企业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批准后设立。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属地报废机动车回收网点的监管,督促企业规范运作,严禁回收网点从事报废汽车的拆解业务。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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