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01年3月12日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
二、第六条改为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在实施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科学技术工程(项目、计划)和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效益的。”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授予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成果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成果主要完成者;
(三)获得多项发明专利者;
(四)在基层从事技术推广、技术服务20年以上者。”
四、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每两年各评审一次;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
五、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除可以由前款规定的单位推荐外,也可以由5名以上同行业专家联名推荐。”
此外,对部分文字和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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