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关于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办法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油是国家统配物资。为了保证农用柴油用于农业生产,从一九八四年起,国家对各省、市、 自治区的农用柴油计划指标实行戴帽下达 (在省、市、自治区的总指标之内,列出其中 “农用柴油” 指标),由农业(农机)部门分配,商业部门供应。以农业(农机)部门为主做好农用柴油的分配、管理和节油工作,使农用柴油在农、林、牧、副、渔业生产上充分发挥作用。
第二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出农用柴油具体分配方案。征求商业部门意见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各级商业(石油供应)部门,按季分月均衡供应。县(旗、区)农、商两部门要签订具体协议。基层油料供应点,按分配计划组织货源及时供应,不误农时。
第三条 各级农业(农机)部门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农用柴油的计划分配、使用管理和节约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有计划地培训专业管理人员,不断提高油料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 划 分 配
第四条 农用柴油的使用范围:
1. 县以下农、林、牧、副(含社队工、副业用油)渔业各项用油以及农村运输用油。2. 县以上(含县)各级农业、水产、农垦生产企事业单位用油,如农场、牧场、种子场、军马场、苗圃和水产捕捞、养殖等使用的柴油。
3. 农村社队服务性部门(供销、医院、邮电、电影队、气象等)用油。
4. 不包括县和县以上投资的水利工程和森林工业及其专业车船队的用油。
5. 凡原来不属于农用柴油分配范围的单位,现在划入农用柴油分配范围后,原供应指标必须随同划入。
第五条 农用柴油的分配坚持保证重点, 统筹兼顾, 综合平衡的原则。油料指标的分配,以机械作业量为主要依据,并参考机具保有量、耕地面积、历史耗油水平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 对农田作业 (如排灌、机耕、机耙、机播、中耕、机收、脱粒、植保、农田运输等)和无电地区的米面、饲料加工以及渔业海洋捕捞用油优先分配。对农村运输和其他项目用油,参照历年供应的实绩和资源情况,合理分配。
第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机)部门负责编制下年度的农用柴油需要计划,一式两份,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报农牧渔业部,由农牧渔业部汇总提出需油计划,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并抄商业部。年度计划指标下达后,各省、市、自治区农业(农机)部门,征询农业有关单位意见后,提出年度计划分配方案征求商业部门意见,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七条 农牧渔业部从年度计划指标中留一部分机动油,用于救灾(包括城乡)急需。各省、市、自治区如发生重大灾情,动用本省所留机动油还不能解决问题时,由省、市、自治区向农牧渔业部申请, 由农牧渔业部与有关部门商定分配数量,由商业部门组织供应。
各省、市、自治区可在年度计划指标内留出3—5%的机动指标,以备救灾急需。机动油留在省还是留在县,或省、县各留一部分,由省、市、自治区自定。其他各级一律不再留机动油。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农用柴油计划供应执行情况报表制度。省、市、自治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数量,由农、商两部门核对后于下年一月底前报农牧渔业部和商业部。
各省、市、自治区掌握季度农用柴油计划供应执行情况和数量,各县(市、区、旗)掌握月份执行情况和数量。
第三章 统 配 定 量
第九条 农用柴油继续实行核定定量、凭证供应的规定。做到合理分配,使用得当,堵塞漏洞,厉行节约。 根据机械作业计划将油料定量核定到用油户, 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定量核定办法。农用柴油实行按各种作业平均先进耗油定额和承包任务数量分项核实定量。对公社农机服务站、各类农机专业队和实行统种分管的大队的用油机具,可将定量核定到站、队包干使用。站、队根据作业计划将定量核定到各机组。对包机到人和独户联户经营的用油机具,可按作业任务,将定量核定到机组或农户。核定到农户的定量指标,实行油料管理在队,供油到机。
渔机用油,采取鱼、油挂勾的办法核定;或是按作业任务和鱼产量,参考渔机动力航程核定用油指标。
其他林、牧、副和社队企业等用油项目,按机械作业任务大小,分别情况核定用油指标。
第十一条 在年度包干定量内,不论集体和农民自营的机具,都要实行按实际完成的作业量分季结算油料。核定的油料指标未进行机械作业或未完成机械作业任务的,过期作废,收回指标,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润滑油由当地商业部门按照柴油、汽油的一定比例进行分配和组织供应。
第四章 管 理 与 节 约
第十三条 农用柴油实行凭油票(购油证)或 《柴油分配通知单》 供油。凡实行凭油票(购油证)供油的县,油票(购油证)由农业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注明有效日期、购油地点、共同盖章,由县农业(农机)部门按分配计划分季度发至公社(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再由公社(乡)农机管理(服务)站,按分配计划发给用油户。凡实行《柴油分配通知单》供油的县,由县农业(农机)部门印制《柴油分配通知单》,统一编号,发至公社(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公社(乡)农机管理(服务)站填发的《柴油分配通知单》,严格执行计划分配方案,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字,交由用油户至基层供油点凭《柴油分配通知单》购油;供油点按用油户单位建立分户帐,按月累计供油数量,按季与农业(农机)部门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四条 严禁倒卖油料、油票、油证,杜绝在油料分配供应等方面的不正之风。对违犯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把管机、管油和节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无牌照和技术状态差的机具和机手无驾驶证的与严重违章的一律停止供油。
第十六条 大力开展节油活动,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节油新技术和新机具。根据有关规定对油耗过高和要报废的老旧机车,停止供油,促进更新换代。
第五章 基 层 供 油 点
第十七条 县以下农用柴油供油点要做到有利生产、方便群众。搞好油料沉淀过滤净化工作,保质保量供应油料。
要搞好储存、运输计量工作,杜绝丢、洒、漏、送、烧等损失浪费现象。严格执行废油回收制度。
第十八条 基层油料供应点是由基层供销社还是由农机管理(服务)站经销、代销,由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 经销或代销油料的手续费、回扣率和损耗率,公社农机管理(服务)站(不含农机站自用部分)和基层供销社相同。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各省、 市、自治区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