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2005)

文章来源: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5-01-14
实施日期 2005-03-01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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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2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查验木材运输、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证件。”

三、删去第五十四条。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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