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外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教育部、科技部、国土资源部、交通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务院1996年6月18日以第199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自此,我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规定》实施3年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外交、军事等有关部门共受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项目申请34项,其中,中外合作调查研究项目32项,外方单独在我海域进行项目2项。各有关单位在开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过程中,基本上能够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进行报批和执行。总的来看,《规定实施以来执行的效果是好的,对加强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在《规定》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有的未经审批就擅自与外方在我管辖海域开展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或在申请过程中不按规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申请材料;有的未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与外方签署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项目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也有的在选择涉外海洋科学研究项目区域、内容和样品、资料交换过程中,从科学意义上考虑较多,从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角度考虑较少,表现在对美国、日本等海洋大国收集我海洋情况的企图认识不足而与之开展合作,或不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就擅自向外方提供涉密资料;还有的在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结束后,不按规定提交所获资料和样品目录以及阶段性研究成果或最终研究成果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规定》,损害了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
为严格执行《规定》,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进一步加强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管理工作,避免涉外海洋科研工作中出现问题以及由此可能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现就严格执行《规定》的审批程序、进一步加强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在选择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项目合作区域和研究内容时,要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的大局出发,严格按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不利于国防安全和海洋权益的项目不能立项。在合作区域和内容的选择上,现阶段应遵循的原则是:凡在我内海、领海内和涉及我国防安全的海洋科研项目,原则上由我国科研队伍自行开展,不宜外国人介入,必要时可引进国外技术和资金;在我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可采取中外合作方式在局部海区进行有限课题的海洋科研调查,在靠近我领海开展的合作调查研究项目要严格控制,对我周边有争议海区和我现阶段难以控制海区,进行的多边或双边海洋科学调查研究项目,应根据国家外交方针视情况而定。
二、各有关部门在我管辖海域内合作开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立项前,或者在签署含有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合作开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内容的有关双边协定之前,或者在同意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发起的涉及到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进行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计划前,应当就合作项目的调查研究目的、意义、区域、调查研究内容、资料使用原则和合作方式等,先行征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立项、签署双边协定或同意参加国际组织的计划。
三、凡与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内合作开展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或者以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资助的方式开展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的法人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6个月,按规定的格式直接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式样附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外交、军事和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对项目及有关事宜进行审查,并在4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
四、项目被批准同意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前2个月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上船只活动计划申请(申请书式样附后),活动计划被批准后项目方可实施。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1个月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通报申请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外交和军事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机构。
五、进行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的单位需要对外提供资料和样品时,应对有关资料和样品先引进行保密审查,并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履行保密审批手续。
六、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在1个月内将合作调查研究所获资料和样品目录一式两份,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要在1年内将阶段性研究成果或最终研究成果一式两份,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七、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及受委托的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要切实履行对在我国管辖海域进行的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的执法管理工作。
八、凡不按规定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和样品目录或研究成果的,将停止受理该单位在我国管辖海域进行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项目申请;对于不按《规定》报批,或不按审批区域、内容进行调查研究造成损失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和样品的,将按《规定》第1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因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和样品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泄密责任;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与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管辖海域合作开展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略)
2.《涉外海洋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略)
3.《涉外海洋科学研究项目海上船只活动计划申请表》 (略)
国家海洋局
外交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国家安全部
国家保密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