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2004)

文章来源: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文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8号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4-06-09
实施日期 2004-07-01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产业领域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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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4年8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决定

(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五条修改为:“兴建水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其它有关规定。涉及其它地区和行业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征求意见。”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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