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延长《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实施期限的通知

文章来源: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0-05-25
实施日期 2010-05-25
法律话题 市场流通
<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延长《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能更好地推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环境,鼓励本市老旧汽车淘汰更新,经市政府同意,本市将延长《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实施期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期限延长到2010年12月31日结束,受理期限延长到2011年1月31日结束。

二、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其他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仍按《上海市鼓励老旧汽车淘汰更新补贴暂行办法》(沪府办发[2009]17号)执行。

三、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老旧汽车淘汰更新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把老旧汽车淘汰更新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上海市公安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免责声明

本网站对法规内容的时效性、准确性不作任何担保,使用者应自行核实,如需正式引用或作为法律依据,请以有权机关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