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遇案》的通知
(商援发[201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驻外使馆经商机构,各援外项目实施单位:
为全面提高对援外项目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援外项目及援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我部制定了《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有关单位将应急工作小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送我部。
联系人:援外司 李燕 谢先木
联系电话:010-85093634、85093633
传真:010-85093638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全面提高对援外项目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援外项目顺利实施及援外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健全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处置机制,确保各类援外项目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根据《商务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商办发[2005]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援外项目特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援外项目及援外人员发生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援外突发事件)。援外项目是指援外成套项目、物资项目、技术合作项目和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援外人员包括中方援外人员和外方接受培训人员等。
本预案中的突发事件是指在援外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恐怖活动、战争、政变、动乱、群体性事件或安全生产、治安、交通等意外事故、疫情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我援外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乃至影响项目实施或对外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发事件。
上述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立即启动相关应急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确保安全。把保障援外项目人员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项目损失及不良影响。
(二)统一指挥、明确职责。在援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做到统一指挥,分工明确,责任清晰,落实到位。
(三)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加强调查研究,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强化对项目安全及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控和整改。在援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第一时间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有效处置。
(四)加强联系,协同应对。建立应急处置网络,与各有关单位保持联络,及时沟通,形成合力,协同应对援外突发事件。
三、组织形式和分工
为有效应对和处置援外突发事件,在商务部对外安全应急处置机制的统一指挥下,设立由商务部援外司、办公厅、人事司、财务司、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大司、经济合作局、交流中心、研修学院、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驻外经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援外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
援外司为援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总协调单位,负责建立和完善援外项目及其人员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应急网络,督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及部领导有关指示或批示,收集有关单位联系方式并及时印送各有关单位,确保援外突发事件发生时能与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取得联系,保证信息畅通。
经济合作局、交流中心和研修学院(以下统称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分别根据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处理援外突发事件,并负责督促、跟踪援外项目总承包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开展援外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工作。
办公厅、人事司、财务司、亚洲司、西亚非洲司、欧洲司、美大司、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驻外经商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配合、协助并参与处理援外突发事件。
援外司、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驻外经商机构以及援外项目实施单位应各自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设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援外项目负责人牵头,综合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援外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小组)。应急工作小组按照《商务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工作,并根据本预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处置援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按照事件的性质和种类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按照《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发生特别重大的援外突发事件时,在国务院涉外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处置。发生较大等级以下的援外突发事件时,由援外项目实施单位自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商务部援外司和援外项目管理主管机构;必要时,可请援外司和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予以协助。
四、应对措施
在处置援外突发事件过程中,商务部援外司与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建立直接联系;援外项目管理机构与援外项目实施单位以及驻外经商机构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建立直接联系,必要时,商务部援外司、办公厅、人事司、财务司和有关地区司予以协助。
在处置援外突发事件过程中,按事前、事中和事后三阶段分别采取措施。
(一)事前--加强制度建设,树立防范意识。
1、援外司与部内相关司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驻外经商机构和外交部、公安部等应急网络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信息,对安全形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和预警级别通报有关单位。有关单位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2、援外司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从制度上加强对援外项目人员安全意识和观念的培养;研究向安全高危国家派遣专职安全人员;会同财务司研究进一步完善援外项目和人员的安全保障制度。
3、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外派人员安全防范的指导工作,督促并指导援外项目实施单位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组织体系,制订应急预案,严查安全隐患。
4、对于在华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驻外经商机构负责做好培训学员的面试工作,特别是对培训学员的健康状况进行严格审查,要求其提供当地公立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禁止患传染性疾病、严重高血压、心脑血管等急慢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肢体残缺的学员及孕妇来华参加培训。
5、根据受援国安全状况实际,援外项目管理机构负责对援外项目实施单位防范突发事件工作提出要求,指导其严格按照《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对在恐怖主义威胁重点防范受援国承担的援外项目,援外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外派对外援助人员防范恐怖主义威胁指导性措施的意见》做好预防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驻外经商机构予以协调配合。
(二)事中--及时采取联动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1、商务部援外司与有关执行机构的工作
在处置援外突发事件过程中,援外司负责协调并指导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具体处置突发事件,按照《商务部处置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机制。
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在接到发生援外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领导及援外司,果断采取以下应急措施,援外司与部内有关司局予以协调配合:
(1)立即启动应急机制。迅速通知应急工作小组有关人员,及时联系获取国内外有关部门的信息,详细了解事件情况。必要时成立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
(2)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影响、所在国家(地区)情况等,就防止事态扩大或事故处理提出初步方案,并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情况及初步处理建议口头或书面(会商或会签有关司局)报告主管部领导。
(3)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和参与事件处理。指定人员24小时值班,并与处置事件的有关单位及人员保持联络畅通。
(4)以书面形式(必要时可先口头通知)通知相关援外项目实施单位立即启动该单位内部应急机制,督促并指导援外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事件性质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视情在应急工作小组基础上成立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对内对外联络等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
--视情及时向事发国(地)派出由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的突发事件处理小组,做好对援外人员的救护和相关善后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其他损失。
--慰问项目组人员及家属,做好项目组人员政治思想和安抚工作,稳定人员情绪。
--调查事故详情,及时向驻外经商机构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出应对建议。
--保持国内外通讯畅通,及时向援外项目管理机构报告事件进展及有关处理情况,并视情报商务部、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及地方人民政府。
(5)根据事件进展,及时拟写有关政务信息或商务专报,指定专人跑签、报送。重要事件,需呈报部领导签发。
(6)拟写电报发往有关驻外使领馆,并督促指导有关驻外经商机构做好应对工作。
(7)协助援外司视情及时组织召开相关应急网络联系单位会议。内容主要为通报情况、研究对策、确定分工。会后拟写会议纪要,报送部领导并分送相关单位。
(8)与援外司随时保持联系,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掌握最新信息,视情报送部领导和相关部门。必要时,协助向国务院专题汇报事件处置进展等有关情况。
(9)协助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包括拟定新闻口径、撰写突发事件新闻通稿、协助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新闻稿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情况、人员伤亡情况及我政府的态度和立场等。新闻稿会签有关单位后,报部新闻办审核并对外发布。配合部新闻办加强与国内主流媒体、网络的沟通和协调,形成良性互动,避免出现负面新闻舆论和网络报道。
对于在华发生的援外突发事件,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应本着“以人为本”和减小负面影响的原则,督促并指导援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上述处理要求及时妥善予以处理。援外项目管理机构还应视情将事件概况通报我驻外使领馆,并要求其转报驻在国有关政府部门;将突发事件情况通报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并视情报告外交部领事司;如发生伤亡事故,要商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赴事发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根据有关政府协议,明确中外双方应承担的事件处理责任与相关费用。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协助处理。
2、驻外经商机构的工作事项
(1)配合做好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驻外经商机构应在使领馆统一领导下,督促并指导援外项目组采取以下措施:做好事发现场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救护工作顺利进行,尽力保障受伤或受困人员的生命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力争水电供应和交通、通讯畅通,预备应急物资,同时为国内处理善后工作组赴现场工作做好各项准备;与援外项目实施单位一起做好项目组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安抚工作,稳定人员情绪;与国内保持通讯联络畅通,随时向国内通报事件进展情况。
(2)与受援国政府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恶化,加强对援外人员和财产的保护,协助做好善后工作;对非生产安全事故类突发事件,要求其全面展开调查,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如属人为事件,应要求其立即开展责任人追查工作。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事项
(1)境外援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实施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有关部委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及时主动与援外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沟通情况,协助处理突发事件;根据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出入境、医疗救助等事宜;对于户籍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务人员应配合做好安置安抚工作。
(2)在华发生援外突发事件后,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商务主管部门应配合援外项目实施单位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态发展;配合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了解并上报事件规模、死伤人员基本情况、安置安抚、送医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拟订新闻口径,视情以商务部名义对外表态;与外交部等部门联络,配合向外国驻华使领馆通报有关情况,协助安排其官员赴事发现场探视。
(三)事后--及时总结,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1、商务部援外司、援外项目管理机构、驻外经商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援外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专门人员,查清事件原因,并视情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援外项目管理机构督促并协助有关单位妥善处理伤亡人员抚恤、补偿等事宜,必要时,配合援外司研究对我伤亡人员追授荣誉称号事宜。
3、援外司、援外项目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对事件处置情况认真总结、形成报告呈报有关领导(抄送有关单位),包括事件总体情况、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国内外反映、经验教训、整改措施等。
4、援外项目管理机构督促援外项目实施单位审查安全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隐患。
5、各有关单位应不断总结应急处置经验教训,适时调整和完善应急预案。
五、其他
(一)表彰与责任。
为确保应急措施的有效落实,保障援外项目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不得推诿。获知突发事件后,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在处置援外突发事件过程中,对表现突出、应对及时有效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故意推卸责任或延误报告时机者,将视后果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
(二)保密规定。
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有关人员应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允许,不得向外界透露援外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
(三)援外突发事件的等级参照《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9号)有关规定认定。
(四)关于援外优惠贷款项目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中援外人员和项目的安全预案,将按照商务部处置境外经济合作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预案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