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来源: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87]煤地方第191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87-04-30
实施日期 1987-04-30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产业领域 制造加工 ; 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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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最低可采厚度的煤层以及灰分超过40%的煤种是否开采,由各省(市、区)煤炭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要充分利用煤炭资源,不准采厚丢薄,采肥丢瘦,坚持合理的开采程序。

三、矿井开采

第十条 矿井设计能力定为1、3、6万t三个井型。6万t以上井型划分按《地方国家煤矿设计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280~330天计算,每天2~3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14~18小时。

第十二条 矿井服务年限:

1万t,不少于5年;

3、6万t,不少于10年。

采区回采率一般取下列数值:

厚煤层 65~75%;

中厚煤层 70~80%;

薄煤层 75~85%;

第十三条 矿井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貌、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通过全面的方案,比较确定。一般采用平峒或斜井,采用斜井时,应首先考虑片盘斜井开拓方式。根据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全面比较,亦可采用立井开拓。

当采用斜井或立井开拓时,一般只设一个混合提升井和一个能行人的风井。

第十四条 矿井三个煤量的可采期规定如下:

开拓煤量:1~2年;

准备煤量:1年;

回采煤量:4~6个月。

第十五条 矿井井下巷道支护方式应根据服务年限,围岩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

第十六条 井底车场一般只设变(配)电、水泵和主副水仓等主要峒室。水仓总容量一般按矿井4h正常涌水量计算。

第十七条 选择采煤方法,必须认真研究煤层赋存条件、综合考虑安全、回采率、工效、成本等因素,不允许采用不安全和回采率低的落后采煤方法。缓倾斜和倾斜煤层应尽量采用壁式采煤方法。

当煤层厚度超过3.5m时,应分层开采。

回采工作面落煤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产量大的工作面应尽量使用刮板输送机。

采掘设备一般不考虑备用量。

第十八条 巷道掘进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湿式打眼。

第十九条 矿井一般采用600mm轨距轨道运输。选用1t及以下矿车。大巷长度超过500m时,原则上采用无极绳绞车或电机车运输。垂深超过100m时,应装设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矿井提升一般只配备一套提升设备,担负提煤、提矸、运送人员、材料等全部升降任务。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需要的风量按《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 矿井通风一般采用抽出式。主扇风机选型应能满足各个时期的矿井通风阻力变化,一次选定。配置数量为:主要扇风机1台,电动机2台(1台工作,1台备用)。

第二十三条 矿井井下必须配备沼气测定仪和必要的仪器、仪表;高沼气和瓦斯突出的矿井,应按下井人员逐步配备自救器;设置防尘洒水设施;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应设防止设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应配探放水设备;按救护的需要,配备适当的救护设备,救护队员由生产工人兼任。

第二十四条 主排水泵的选择,必须能使水泵工作总能力在20h内排出矿井20h的正常涌水量。

备用水泵的台数应不少于工作水泵台数的70%,且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主排水管路一般只敷设一趟。

四、供配电、信号、通讯

第二十五条 矿井供电应用就近的可靠电源,并确定相应电压等级,地面采用10KV、6KV、380/220V;

井下采用6KV、660V、380V及127V。

第二十六条 低沼气或正常涌水量小于每小时100立方米的矿井,尽可能设一回专用线路供电;高沼气或正常涌水量每小时大于100立方米的斜井和立井,应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应保证矿井安全用电。

第二十七条 井下电器设备、巷道、峒室的照灯具应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井下移动照明采用矿灯。其配备的矿灯数按井下人员和管理人员总和的120%计算。

第二十九条 矿井下列生产环节应设信号装置:

(1)井筒提升系统;

(2)采区上、下山提升系统;

(3)井下大巷、采区中巷运输系统;

(4)地面窄轨机车运输系统;

(5)采用多台设备连续运输的地面生产系统;

(6)矸石提升系统。

第三十条 矿井应设对外和井下联系电话,在架设通讯线路不经济或有困难时,可使用多路无线电话设备。

五、地面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地面生产系统应根据煤质、煤的用途及用户要求选择工艺流程,力求环节少,布置紧凑,简单合理,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和原有设施。

第三十二条 要采取措施提高煤炭质量,原煤应进行拣矸,如需要在井上筛选分级时,可采用概率筛、旋流器、斜槽分选或其他简易洗选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地面一般不设固定煤仓,采用储煤场储煤。根据外运方式,配备必要的装煤设备。

第三十四条 矿井机修只配备钻、焊和简单的电、钳维修设备;较大设备的维修应充分利用就近国营煤矿和其它机修力量。

第三十五条 工业广场及生活区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从简布置,但必须考虑防洪排涝、不受滑坡威胁。

场区排水管理和下水道应合并建设,一般采用明沟或加盖板,减少或不设地下管道。

第三十六条 地面工业建筑主要设置绞车房、风机房、变(配)电室、矿灯房、浴室、库房等。行政公共建筑可以置简单适用的办公、医务、文娱、学习等联合建筑物。单身宿舍、食堂等其它建筑物,可根据需要确定。建筑面积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商定。

第三十七条 矿井要有可靠的水源,以保证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生活用水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消防系统要健全。

第三十八条 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浴室、井筒等应根据需要设计供热、保温、采暖设施。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

井下废水、生产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要进行处理,不造成危害。

煤的加工、储存和装卸环节,要采取洒水降尘。

煤矸石要因地制宜地处理、堆放,或进行综合利用。

按当地农副业生产规划,搞好环境绿化。

第四十条 根据生产、生产的需要,可适当配备运输工具。

六、经济

第四十一条 劳动定员和全员工效:

劳动定员的确定,生产工人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采煤方法、工艺流程、机械化程度和工作制度等,按生产环节、岗位具体配备;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其它人员,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按上述原则配备定员后,计算出的全员工效如低于下列指标时,应重新调整。

中厚以上煤层,不低于0.8t/工;

薄煤层,不低于0.5t/工。

各类人员均不取在籍系数。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期:

新建、技术改造矿井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建成投产。设计建设工期应根据施工条件控制在下列数值内:

1万t,工期为1年;

3~6万t,工期为1~2年。

第四十三条 设计概算:

直接费:开巷工程、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执行煤炭部颁发的有关概算指标。

辅助车间服务费:执行煤炭部颁发的辅助车间服务费概算指标,并按以下比例调整后计取:新建扩井40%;技术改造矿井20%。

施工管理费:执行煤炭部颁发的施工管理费自营定额标准,并按以下比例调整后计取:新建矿井40%;技术改造矿井20%。

其它费用:土地征购费按当地有关规定计取;设计费按各省规定计取。其它项目不再计取。

预备费:新建矿井按概算总值的5%计取;

技术改造矿井按概算总值的3%计取。

第四十四条 技术经济评价。

根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吨煤投资、生产成本、建设工期、劳动生产率等,并结合当地产销状况进行经济效果分析,计算矿井投资(贷款)收益率、还本期。

七、设计文件

第四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说明书,主要图纸八项(地质地形图、主要地质剖面和煤层柱状图、底板等高线和储量计算图、开拓系统图、采区巷道未置及采掘设备配备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工业广场布置图);主要设备器材清册;总概算书。

第四十六条 主要单项工程需要哪些施工图,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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